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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員工發(fā)生事故?屬于工傷嗎?如何處理?

時間:2020-02-11來源:匯易同閱讀:574次

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應包含兩方面要素:一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時間;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經路線。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較修訂前放寬了上下班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標準,但工傷認定案件審理中仍須審查以下事實:


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

法定的工傷條件無論列舉得多么具體,也不可能完全與現(xiàn)實生活中的具體傷害情形相吻合。工傷認定包含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對現(xiàn)有法律條款所規(guī)定的原則做出合理解釋。

 

一、上下班的時間界點

上下班時間的界點問題主要根據(jù)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制定作息時間關系到勞動者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要合法,否則,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就不能作為裁判依據(jù)。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jù)。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規(guī)定什么時間上班,什么時間下班需要通過規(guī)章制度來確立,同時該規(guī)章制度必須要經過合法制定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二、合理路徑

合理路徑的理解應當根據(jù)個案作出全面、正確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慣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單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徑。

比如:職工從住處到單位有多條路線選擇,職工選擇哪一條路徑都是為了到單位上班或者回家,這樣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認定“合理路徑”時應當結合住處與單位的距離、路況條件、交通工具類型、交通擁堵情況、天氣情況、偶然性事件的發(fā)生等因素綜合、全面、客觀、正確的理解。

 

三、合理時間

合理時間的理解應當參考勞動者住處和單位之間的距離、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狀況、天氣狀況、路況條件等因素來綜合認定,不能局限于一個固定時間段。

比如:職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場買菜等先從事生活必須事務后再回家。這個時間段也應理解為合理時間內。另如:職工下班后同學聚會、去健身等從事非生活必須事務后再回家的情形就不能認定為合理時間了。

 

四、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李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情形。由于肇事車輛未被查獲,原告試圖通過民事訴訟確定事故責任承擔方式已暫不可能,如果將此情形下勞動者所受傷害一律不認定為工傷,等同于讓弱者承擔了全部事故結果,這與社會法保護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離。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放寬審查的標準,從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出發(fā),作出更有利于勞動者的認定。


綜上,在實踐中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對工傷認定工作至關重要,也是處理是否為工傷問題的一個關鍵。

本案中,李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處于難以認定的灰色地帶,根據(jù)立法本意,應推定處于相對弱者地位的李某不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并進而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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